无论是否带有拍照功米乐官方网站能

  定制案例     |      2024-04-18 23:28

  这句名言是各国在讨论司法公开时最常引用的一句话。在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法院关于法庭内是否准许携带、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规范及论述中,我们也发现了这句话,可见加拿院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的限制,也正是为了使报道更加准确、更加公允米乐官方网站,并不违反司法公开原则。在新媒体时代,司法与新媒体的关系不可避免地物化于电子通讯设备上,因此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加拿大联邦法院原则上准许媒体在法庭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报道庭审,但媒体必须提前向联邦法院的首席官提出书面申请。首席官将与主持审理该案的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协商后,决定是否准许。对于媒体报道庭审情况所需要的设备、人员,法院概不负责相关费用。

  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首席官或主持审理的法官在审判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对媒体报道提出限定条件甚至要求终止报道,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庭尊严,维持法庭审理秩序或者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正义。

  联邦法院规定,除非经过特别准许,电子媒体报道法庭庭审活动时只能有两个便携式摄像机(每个摄像机只能有一人操作)、一个照相师、一套音响系统。如果有两家以上媒体同时申请电子录播,则各方必须协商安排,包括操作任务分配、费用分担、资料使用、资料分享以及由谁来出面与法院进行联络沟通等。

  媒体必须承诺,使用设备时不得制造令人分心的噪音或光亮,限制使用闪光设施、其他人造光源、信号灯或者带有闪光信号灯的设备。媒体人员只能在休庭期间安装、拆卸设备,更换胶卷、镜头。主持审理的法官可以指定媒体设备在法庭内的位置,也可以根据媒体要求改善光源,但费用由媒体承担。

  在有关庭审活动的文章发表或节目播放后,媒体应当在10日内向联邦法院提交副本。

  萨斯喀彻温省三级法院均制定了法庭内使用电子无线设备的政策。根据规定,电子设备和无线通讯设备可以带入法庭,但必须关闭。唯一的例外是:代理律师、经司法部的法院事务管理局授权的媒体可以在静音状态下并在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接收和传送信息。法院不负责提供无线网络或相关设施。获得授权的许可证必须佩带在身体明显部位,以便法院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识别。

  当法官、法院工作人员、保安人员认为有人对无线设备有下列不当使用行为时,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其关闭设备,或者庭审期间暂扣设备,责令退出法庭,直至判定其藐视法庭。这些不当行为包括:

  关于社交媒体在法庭内的使用,萨斯喀彻温省法院也发布了一项规范。该规范要求,在法庭内如果使用推特或其他文字社交媒体向外传送开庭情况,必须获得法庭许可。人们可以把电子通讯设备带入法庭,但必须关闭。媒体经司法部的法院事务管理局许可后(一次性赋予资质),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在法庭内进行文字报道传送,除非主持审理的法官另有要求。这样的规定可以帮助媒体准确而公允地报道庭审活动。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法庭的秩序是否会受到影响。例如,如果电子设备数量过多则可能影响法庭录音系统运行或者影响法庭内人员的注意力;如果媒体违规使用电子设备,则可能被判藐视法庭,同时司法部发放的使用许可将被撤销。

  2013年5月3日,魁北克省发布《技术设备在法庭内使用的指南》,规定主持庭审的法官为确保法庭秩序和礼仪,可以发布必要的规制命令限制电子设备的使用。这里所说的电子设备包括蜂窝电话、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和其他设备。证人和旁听公众必须关闭其电子设备,但律师、当事人可以将电子设备调至振动或静音状态,但不得作为通讯工具使用。如果使用,则只能用于与案件卷宗或审理安排相关的事项,如记录笔记、查阅记录、查阅工作日程和理论文章、判例、立法等。

  一是使用或持有电子设备时会影响法庭秩序,干扰法庭的数字录音系统或影响司法工作;

  2013年3月1日,安大略省发布了《庭审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规范》。该规范要求,通常情况下可以将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必须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四是准许律师、法院工作人员、媒体、当事人为作笔记的目的而进行录音,但须事先告知法官。在征得法官准许的情况下,旁听公众也可以为作笔记的目的进行录音。但是,庭审录音不得向外传送;

  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传送信息必须遵守法律和法院裁定确定的报道禁令、封口令和其他限制。

  主持审理的法官必须维护法庭秩序,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决定是否限制电子通讯设备应用时,主持审理的法官应当考虑:一是有证据表明可能干扰庭审或者干扰法院电子设备的运行,二是有证据表明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不当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安全。法庭内的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要求,法官可以责令其关闭设备、将设备放在法庭外、退出法庭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2013年2月1日,安大略高等法院发布《在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的规范》。因为所有旁听公众在法庭内均不得使用电子设备,所以该规范只适用于在法庭内履行职责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院学生、律师助理、当事人以及媒体和记者,但不适用于需要此种设备的残障人士。上述人员在法庭内可以使用电子设备,但须在静音状态下使用。

  上述人员在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要遵守一些限制,如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法庭的录音设备或其他设备的运行,不得向公共通讯平台发送信息以免违反对报道的限制,不得用于照相或摄像,不得使用电子通讯设备通话。律师和媒体为作笔记的目的而录音的,不得将该录音从该设备上向外传送,否则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制裁。

  艾伯塔省法院于2012年1月制定了《法庭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政策》,适用于媒体、律师协会成员和进入艾伯塔省法院大楼的所有公众。

  根据规则要求,上述人员可以在法院和法庭上携带电子通讯设备,但应受到以下限制:

  三是任何人如有法庭禁止的行为,必须按照主持审理的法官、法院工作人员或法院安保人员的要求,关掉电子设备、庭审期间暂扣设备、责令退出法庭或者被判定藐视法庭。

  违反本政策使用电子通讯设备,干扰法院秩序或者具有侵犯性的行为,均应禁止。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尽管存在上述规则,在法庭上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仍须经主持审理的法官准许米乐官方网站。主持审理的法官享有准许或禁止在法庭上持有或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裁量权。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法庭上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则》于2012年9月17日生效。在此之前,法庭内信息的传送问题由主持审理的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根据新制定的规则,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和省法院的法庭上,除非法院或主持审理的法官另有要求,记者、律师可以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以谨慎的方式使用电子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文字信息,社交媒体为准确记录庭审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来记录庭审过程。上诉法院政策则更为宽松,市民在法庭上可以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来发送或接收文本。

  该《规则》并未改变法律或者法院有关报道禁令、封口令或者其他有关限制信息传播的规定。任何人使用电子设备传播法庭内信息都有责任遵守报道禁令、封口令、法律或者法院的有关规定。

  马尼托巴省法院的《使用相机和拍照手机的规则》只是禁止使用推特,媒体和公众只要不干扰庭审秩序、不干扰法院对庭审的录音,便可以在法庭内发送信息到互联网或者特定人。

  在马尼托巴省的法院设施内,均应遵守在法院内禁止使用相机的规定。通常说来,公众或者媒体都不得在法院内或者法庭上使用相机设备,除非事先获得准许。通常只有在法院举行某些仪式的场合,例如在法官宣誓就职或者法庭开放日时,准许使用相机拍照。

  1.作为“在法院内禁止使用相机规定”的例外,准许携带拍照手机进入法院大楼,但严禁使用其拍照功能。

  无论是否带有拍照功能,根据法官的裁量,手机可能都会被禁止带入法庭。在适当的情况下,司法警察还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再一次检查,其中携带手机的人不得进入法庭。司法警察会告知在法庭上使用拍照手机或者相机都是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现使用相机,将被责令退出法庭并且除非不再携带拍照手机或者相机才能返回法庭。

  2012年6月,新不伦瑞克省发布了《关于在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的指令》,适用于在该省各级法院的庭审,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省法院,并适用于所有到庭旁听的人,包括媒体米乐官方网站、律师和市民。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蜂窝电话、寻呼机、黑莓设备、视频照相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或者其他可以用来作记录或传送文本、音频、视频或静态照片的设备。

  第一,不得接听手机,但准许在不干扰法庭录音设备的情况下,设置为振动模式;

  有以下例外情形的,可以使用电子设备,但主持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明令禁止的除外:

  一是媒体可以进行录音,但只能用于校验笔记;新闻记者可以使用电子设备作记录和传送文本信息,但该设备的使用不得干扰法庭的录音设备;

  二是律师在庭审中可以使用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作记录、展示诉讼材料或者查阅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

  新斯科舍省正在制定关于法庭上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规则,但根据当前的政策,在上诉法院的法庭上可以使用推特,但在高等法院和省法院的法庭上禁止使用推特,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第一,该省《法院内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则》制定于2006年,规定在法院内(法庭之外)的场所,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视频相机、手机、录音机来记录和传送音频、视频或者静态照片,但允许接打手机或使用电子设备输入、接收和发送文本信息。

  另外,新闻媒体可以在法院为其指定的特定区域内使用录音机、照相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来记录或传送音频、视频或者静态照片。此外,在官方仪式,如在法官宣誓就职以及在模拟审讯日或者在法院内举行婚礼等事件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该省《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则》制定于2007年,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电子设备从事以下行为:在开庭时接打电话;拍照、录音或者录制数字图像;传送音频或者视频,造成对庭审的干扰或者影响了法庭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允许手机调至振动模式(不得接听),或者在不干扰庭审和法庭技术设备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接收文本或者发送文本。

  另外,经过许可的新闻媒体可以在法官指定的区域内使用录音机来作记录,但是不准播放。经上诉法院许可进行庭审转播的,不受上述限制。

  以上概要介绍了加拿大联邦法院和部分省的法院关于法庭上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规则。总体说来,这些规则比较全面、细致,既考虑了司法公开原则最大程度的落实,又十分注意维护庭审秩序,保持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在我国,虽然在法庭上经常发生一些不当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情况,但因缺乏规范和管理,致使法庭尊严和当事人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拿大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